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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u365.net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7月23日在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来源: www.u365.net     发表时间:2013-12-12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多吉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于614日至74日,对《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区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阿里、日喀则、林芝,采取实地查看与座谈汇报相结合、收集意见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委托拉萨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昌都、那曲地区工作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自查,提交了检查报告。现将全区贯彻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条例》自20113月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加强监管、认真落实、成效显著。我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良好。

()领导重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一是各地区行署、拉萨市及大部分县分别都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喀则地区在全区率先成立了地区级湿地管理专门机构。拉萨市原拉鲁湿地管理站升格为保护区管理局。二是利用各种学习培训机会,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日土县委政府专门将《条例》作为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四大班子领导认真学习。吉隆县、定日县利用县、乡换届之机组织乡镇长以上领导认真学习《条例》。三是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法规制度建设。拉萨市出台了《拉萨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定日县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内容纳入到《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中,创造性地把《条例》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一是通过区、地市、县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利用普法日湿地日动物日环境日以及当地民俗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广泛宣传《条例》。二是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墙报、发放资料、现场讲解、行风热线等方式,开展了184场次集中时段宣传活动。印发藏汉文版《西藏湿地保护条例》、《西藏湿地宣传册》文本、光盘等共计106万份。通过自治区强基办向全区5451个驻村工作点发送宣传材料11200份。拉萨市租用游人密集的布达拉宫广场附近的电子屏幕播放了为期3个多月的题为《呵护绿色高原、建设生态西藏》宣传片,深度介绍西藏湿地保护事业取得的显著成效。通过宣传,增强了全社会保护湿地的意识,提高了湿地保护对建设美丽西藏重要作用的认识,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规划先行,为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供了科学依据。一是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的总体部署和《条例》要求,编制了《西藏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1—2015年)》、《日喀则地区2010—2020年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大纲》、《林芝雅尼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一批湿地保护规划。二是通过普查和规划,使我区66%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区有12块湿地列入《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中,有11块湿地列入《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年)》中。已有玛旁雍错和麦地卡2块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建立了拉鲁、然乌湖、扎日南木错等各级别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9处;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有17块;建立了多庆错、嘎朗、雅尼、年楚河等8处国家湿地公园。这些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在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强化监督,依法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检查。一是各地(市)、县依法加大了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阿里地区组织了由行署分管领导带队,林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矿产开发、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吉隆县、定日县建立了乡村湿地保护员分片监管制度。二是通过执法检查,对个别地方出现的开垦、毁湿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拉萨市对拉鲁湿地保护区内违法侵占、垂钓、捕鱼等活动进行了集中整治,清理了数百亩蔬菜地,拆除了一批大棚、临时工房等违法建筑,取缔了湿地内的违法经营活动,有效保护了湿地生态。

(五)加大投入,工程性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一是争取国家项目投入。截止今年上半年已实施了各类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14项,落实资金191亿元。二是制定出台了《西藏湿地保护奖励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财政拿出4000万元,专项用于湿地保护奖励机制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湿地生态安全保障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条例》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重视不够,对《条例》的条款内容不了解,对湿地概念、价值和功能,及其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有些地方特别是农牧区对《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甚至个别地方基本处于空白,公众对湿地的功能和价值缺乏全面了解,对湿地保护的意义认识不足、使湿地保护工作缺乏群众基础。

(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待进一步加强。检查组认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是全区普遍存在的。一是虽然在自治区设立了西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但没有人员编制,挂靠在区林业厅保护处。二是地(市)、县除日喀则地区之外,其它地(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紧缺。三是专业人才缺乏,技术手段落后,直接影响湿地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监测。这种现状已成为制约我区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三)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郊湿地被大量围垦或填埋用于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导致湿地不断萎缩。日喀则市城郊湿地原有4300亩,现仅有2100亩。二是交通干线和城镇工业废水、废渣、生活污水和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在一定程度上污染和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降低了湿地功能价值。三是在有的湿地保护区内仍存在人为破坏、侵占湿地的现象。拉鲁湿地保护区内仍有群众居住并把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湿地中,也有在保护区内修建林卡、货运站、废品收购站等临时建筑的现象。日喀则城郊湿地保护区内仍有2家水泥制品厂、1家废品收购站、1户牲畜养殖场,30多座大棚等违规占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四)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发现有的地、县存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多头管理的现象。有的地、县虽然管理职能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自为政、各行其事、各取所需,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湿地的广泛共识。一是各级政府及湿地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条例》学习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二是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使《条例》基本精神进学校、进社区、进农牧区、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并形成政府重视、媒体关注、公众参与的保护湿地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地(市)、县级湿地保护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才,明确职责。二是加强对各级湿地保护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特别是加大农牧民野保人员、护湿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监管能力。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形成合力,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能够深入到基层,确保《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效益长效补偿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湿地保护奖励机制,加大(试点)实施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等项目资金的争取力度,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区域湿地保护与恢复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法规建设。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生态与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在湿地保护区内修建非法建筑、开垦湿地等侵占湿地现象的发生。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采沙、采石、采矿、开挖草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二是要加强湿地保护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如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湿地保护管理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五)进一步重视科技进步在湿地生态环境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一是自治区科技部门积极支持科研部门加强基础性研究,深入研究西藏高原高寒地区湿地与大气、湿地与生物、湿地与地理、湿地与社会经济、湿地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关系等。二是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西藏高原特殊的湿地生态,为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建设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和美丽西藏作出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